以更高水平的结构化税收调节机制

作者:admin  发布时间:2016-05-08  浏览量:1003

《环境保护税法》规定,非规模化养殖的农业、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厂“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”等排放“相应应税污染物”,“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”。

但“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”并非是“零排放”。贾康认为,这依旧是“平移”了现有排污费体系中对免征范围的规定。但上述几类排放源已日益成为我国的主要排放源,并是中长期排放的主要来源。

 

据统计,2013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废水占到我国废水排放总量的近七成,并呈逐年上升趋势;从2014年到2020年,我国城镇生活垃圾将新增约3162万吨,由此带来生活垃圾处理厂的渗滤液中化学需氧量、氨氮、磷等污染物问题都将相当可观。2014年农业贡献的化学需氧量、氨氮排放分别占到了48%、32%等。
贾康说,考虑到这些方面的排放和污染,在今后修订过程中,应当寻求突破,对这些行业排放开征环境税。此外,设计更严格、有力度的环境税方案和保证经济健康发展,决不是互不相容的对立关系。“即在不增加甚至降低宏观税负的同时,以更高水平的结构化税收调节机制,来促进实体经济优化结构、提升经济增长质量,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。”他说。

发达国家的“环境税”

 

自20世纪70年代起,不少国家就采取了各种法律和政策手段,保护自然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。其中一些发达国家将税收也作为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,把环境税引入其税收制度。目前在部分发达国家征收的环境税主要有二氧化硫税、水污染税、噪声税、固体废物税和垃圾税5种。
二氧化硫税
1972年,美国率先开征此税。其税法规定,二氧化硫浓度达一级和二级标准的地区,每排放一磅硫分别课征15美分和10美分,以促使生产者安装污染控制设备,同时转向使用含硫量低的燃料。1991年1月,瑞典也相继开征了二氧化硫税,该税是根据石油、煤炭的含硫量来征收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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